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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質素標準 

原則一:資料提供

標準1:服務單位確保製備說明資料,清楚陳述其宗旨、目標和提供服務形式,隨便時讓公眾索閱。

標準2:服務單位應檢討及修訂有關服務提供方面的政策和程序。

標準3:服務單位存備其服務運作和活動的最新準確紀錄。

標準4:所有職員、管理人員、管理委員會和/或理事會或其他決策組織的職務及責任均有清楚的界定。

原則二:服務管理

標準5:服務單位/機構實施有效的職員招聘、簽訂職員合約、發展、訓練、評估、調派及紀律處分守則。

標準6:服務單位定期計劃、檢討及評估本身的表現,並制定有效的機制,讓服務使用者、職員及其他關注的

            人士就服務單位的表現提出意見。

標準7:服務單位實施政策及程式以確保有效的財政管理。

標準8:服務單位遵守一切有關的法律責任。

標準9: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,以確保職員和服務使用者處身安全的環境。

原則三:為服務使用者提供服務

標準10:服務單位確保服務使用者獲得清楚明確的資料,知道如何申請接受和退出服務。

標準11:服務單位運用有計劃的方法以評估和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要(不論服務對象是個人、家庭、團體或社區)。

原則四:尊重服務使用者的權利

標準12:服務單位盡量尊重服務使用者知情下作出服務選擇的權利。

標準13: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的私人財產權利。

標準14: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保護私隱和保密權利。

標準15:每一位服務使用者及職員均有自由申訴其對機構或服務單位的不滿,而無須顧慮受責罰,所提出的申訴應得到處理。

標準16: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,確保服務使用者免受侵犯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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